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及一年四月確定,經合併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二五九一八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