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四一號
原告丙○○原告乙○○共同代理人 蕭雅文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