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四五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繁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零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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