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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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原告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振寬 被告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法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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