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792號上訴人 鄧仁傑
鍾春香 曾廖繡雲 黃林土 彭雲青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被上訴人 魏雲秀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79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貳萬柒仟參佰壹拾肆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壹拾貳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
理由
一、按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另有明文。且核定訴訟標的,應以原告起訴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所有歧異(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61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為 許松貴 所有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通行地役權人,系爭土地供伊所有附表一所示14筆土地及其上建物作為聯外道路通行之用,因上訴人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如附表二欄所示部分,爰起訴請求上訴人移除該部分之障礙物或妨害伊通行之物品,並不得在如附表二、欄所示範圍為妨害伊通行之行為。依上開說明,應以附表一所示14筆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價額,為本案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查,附表一所示14筆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如附表二、欄所示範圍所增加價額,合計共新臺幣(下同)652萬7,314元,有被上訴人於民國1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安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足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2萬7,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647元、第二審裁判費9萬8,470元,扣除被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見原審卷第5頁、本院卷㈠第20頁背面之收據),被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8,312元(計算式:6萬5,647元-1萬7,335元=4萬8,312元)、第二審裁判費7萬2,468元(計算式:9萬8,470元-2萬6,002元=7萬2,468元),另應徵第三審判費9萬8,47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7萬2,468元(計算式:9萬8,470元-2萬6,002元=7萬2,468元)。茲限兩造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分別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游悅晨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任正人附表一(被上訴人所有需役地均坐落於桃園市平鎮區湧光段):
編號需役地地號因通行系爭土地如附表二欄所示範圍增加之價額(新臺幣,下同)因通行系爭土地如附表二欄所示範圍增加之價額119022萬0,848元31萬0,475元2190-1319125萬1,235元35萬3,194元419524萬3,910元34萬2,896元519624萬0,383元33萬7,937元619934萬7,551元48萬8,598元720022萬9,801元32萬3,062元820122萬6,274元31萬8,104元920621萬9,763元30萬8,950元1020725萬2,863元35萬5,483元112081221225萬3,677元35萬6,627元132131421422萬6,817元31萬8,866元小計⑴271萬3,122元⑵381萬4,192元⑴+⑵合計652萬7,314元附表二:
編號上訴人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範圍(下附圖指本院判決附圖)被上訴人請求防止妨害通行範圍1鄧仁傑A部分①附圖所示編號121⑹部分面積15.08平方公尺附圖所示編號121⑴部分面積39.96平方公尺②附圖所示編號121⑺部分面積2.46平方公尺2鍾春香B部分①附圖所示編號121⒀部分面積4.23平方公尺附圖所示編號121⑷部分面積26.36平方公尺②附圖所示編號121⒁部分面積4.89平方公尺③附圖所示編號121⒂部分面積4.86平方公尺④附圖所示編號121⒃部分面積8.32平方公尺3曾廖繡雲C部分①附圖所示編號121⒄部分面積2.20平方公尺附圖所示編號121⑸部分面積8.31平方公尺②附圖所示編號121⒅部分面積1.85平方公尺③附圖所示編號121⒆部分面積1.56平方公尺4黃林土D部分①附圖所示編號121⑻部分面積8.42平方公尺附圖所示編號121⑵部分面積32.59平方公尺②附圖所示編號121⑼部分面積7.77平方公尺5彭雲青E部分①附圖所示編號121⑽部分面積7.47平方公尺附圖所示編號121⑶部分面積10.75平方公尺②附圖所示編號121⑾部分面積8.18平方公尺③附圖所示編號121⑿部分面積6.57平方公尺A+B+C+D+E面積共83.86平方公尺⑴+⑵+⑶+⑷+⑸⑴⑸117.97平方公尺+=201.83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