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余家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家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余家齊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士林地院、新北地院與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31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判決,且於民國113年12月2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並就聲請定刑表示無意見等,此有受刑人於114年1月6日之聲請狀敘明在卷,益徵受刑人已自行衡量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至為明確。從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表】

受刑人余家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1次)

有期徒刑1年3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04/10

109/04/10

109/04/15

109/04/17

109/04/17

109/04/17

109/04/17

109/04/17

109/04/11-109/04/13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110號等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049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619號

最 後

法 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1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判決日期

109/12/18

109/12/31

110/02/24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1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確定日期

110/01/21

110/04/29

110/04/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緩字第106號(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89號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8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566號

編號1至4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6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受刑人余家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0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有期徒刑1年3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04/04-109/04/21

109/04/09

109/04/11

109/04/11

109/04/11

109/04/11

109/04/16

109/04/19

109/04/19

109/04/20

109/04/19

109/04/20

109/04/27-109/04/28

109/04/18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26號等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32號

最 後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4號、第15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31號

判決日期

110/11/30

113/10/23

確定判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4號、第15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31號

確定日期

111/01/03

113/12/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34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35號

編號1至4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6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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