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號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9號

原告 郭意芬

林鼎盛

被告 張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桃金簡字第4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

法官張琍威

法官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謝沛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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