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號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9號
原告 郭意芬
被告 張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桃金簡字第4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
法官張琍威
法官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謝沛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