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八0號
原告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街○○巷二三之一號法定代理人 洪鴻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中簡上字第二六二號違反著作權法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繼先法官李國增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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