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雅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雅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雅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98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2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95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㈡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41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59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㈣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11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㈤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52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前開㈣、㈤所示之罪刑,經士林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部分接續執行;於99年5月25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3年1月19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