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聲明人 林家隆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家隆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段景榕法官周煙平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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