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重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重訴字第327號原告華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世棠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 律師
賴以祥 律師 陳奕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薈橋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 施麗鴻 、 黃維苑 、 吳姝滿 、 陳光明 、 陳金枝 、 廖文堅 、 戴文章 、 王翊帆 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此等被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施麗鴻、黃維苑、吳姝滿、陳光明、陳金枝、廖文堅、戴文章、王翊帆之住所或居所,復稱查無該等被告之相關年籍資料,致無法特定該等被告之人別,其起訴難認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對該等被告之訴。,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