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呂慧媺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75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2,27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