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5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俊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