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原告 曹美惠 被告 陳永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1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洪俊誠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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