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17號原告 郭貞佑
陳慶銘 黃見揚 侯泰成 楊雅嵐 邵雅芬 廖美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宇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郭貞佑、陳慶銘、黃見揚、侯泰成、楊雅嵐、邵雅芬、廖美佳等人依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6,429元、2,329,255元、2,603,378元、2,759,168元、2,371,275元、2,336,847元、2,717,1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告郭貞佑部分為24,958元、原告陳慶銘部分為24,067元、原告黃見揚部分為26,839元、原告侯泰成部分為28,324元、原告楊雅嵐部分為24,562元、原告邵雅芬部分為24,166元、原告廖美佳部分為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冠宇建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 謝新菊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