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上訴人即原告 于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Villa-M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喨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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