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0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美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建美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判決於112年11月2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於112年12月13日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