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9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4日上午11時5分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8日下午4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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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97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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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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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6年9月20日│150,000元│96年9月20日│UA0000000│聯邦商業銀行
││││起至清償日止││九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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