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後,已將其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堅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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