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交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乙○○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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