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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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8089號債權人 王寶華 債務人 陳國輝 債務人 王秀滿
一、㈠債務人陳國輝、王秀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元
,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秀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國輝、王秀滿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且陳國輝未於支票票號AA0000000背書,自僅需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陳國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於法不合。故聲請人對債務人陳國輝請求逾陸萬元之部分,亦應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吳美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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