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附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字第6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林志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淑勤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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