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捐助暨組織章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依據私立學校法第87條規定,業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並同時廢止「董事會組織章程」。為向法人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裁定變更,如對照表所示。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聲請人欄記載「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狀末具狀人欄處並蓋「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印信,顯見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長榮大學,核與首揭「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之規定已有未合;遑論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等法人之內部機關逕行修正,本件修正後捐助章程第13條第1項賦予董事會有修改章程之權限,亦屬無據。本件聲請於法顯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