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9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皓帆 律師被告丁○○男67歲
身分證統一住臺北市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丁○○之選任辯護人為 陳國華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丁○○並未選任辯護人,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丁○○之選任辯護人為陳國華律師之記載顯係誤繕,應予刪除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許蕙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