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39號債權人 邱于庭 上列債權人邱于庭因與債務人 薛元竣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邱于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債權證明影本所載,本件債權係約定分期清償。是請釋明是否另有約定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約定?(如有,請提出加速條款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如無,則債權人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請更正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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