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林雍晉 被告 陳忠 和上列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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