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18號上訴人 連明源 視同上訴人 蔡峯松 視同上訴人 陳彥如 (原名 陳淑齡 )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祥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原定於108年7月30日在本院第3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期日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郭妙俐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