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341號債權人 韋保羣 上列債權人韋保羣因與債務人 黃美玲 即金福堂香舖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韋保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美玲(住彰化縣○○鎮○○路○○○號、居彰化縣○○鎮○○路○號)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