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監宣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監宣字第453號聲請人潘○○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2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產清冊切結書」,且須由監護人即聲請人潘○○簽名或蓋章。
二、提出相對人潘○○之最近一年度(民國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