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5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少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4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附表】編號欄位原誤載之內容更正後之內容1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之「判決確定日期」欄112年10月24日1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