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10號原告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敬圓 原告方敬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俊利林榮淙何榮心秝秝股份有限公司宇力國際有限公司雲偉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49,216元【計算式:6,000,000+2,000,000+2,000,000+16,979,216+10,070,000=40,049,21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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