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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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偉翔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於聲請狀陳述其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駱亦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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