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由美國寄送至臺北市○○區○○○路○○○號,收件人署名CharleneTsai,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且無人出面收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聲請書誤載為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現行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大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
三、經查:由美國寄送至臺北市○○區○○○路○○○號,收件人署名CharleneTsai,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且無人出面收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屬違禁物,該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零二年度他字第三五三九號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大麻,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確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局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調科壹字第○○○○○○○○○○○號鑑定書附卷足證。該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鑑定,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證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大麻,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附表:大麻,原重二.二四公克,驗餘重二.一四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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