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341號上訴人德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文真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璇 律師被上訴人威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華巖 訴訟代理人 林少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洪挺梧
法官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翁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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