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國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4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晚間某時許,在桃園縣龍潭鄉0000000○○○區○○○路○○○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3年11月28日晚間9時25分許,為警在桃園縣0000000000○○○區○○○路○○號前查獲,並扣得施用毒品之削尖吸管、注射針筒各1支,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係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以及扣案之削尖吸管、注射針筒各1支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於查獲前4天有施用海洛因之犯行,惟辯稱:我當時是單純交通違規,警方從我身上搜出削尖吸管及注射針筒,又搜我的車子,回到警局才補同意書,我沒有同意搜索,我認為警察搜索過程違法等語。經查:
㈠本案查獲經過,係被告於104年11月28日晚間9時2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區○○路○○號附近,因違規跨越車道,而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 鍾桂宏 、 林躍宸 等人攔停,經查驗身分後,在無搜索票之情況下,要求被告同意搜查身體及車輛,嗣於被告褲子後方口袋查獲扣案之削尖吸管、注射針筒各1支,並當場以試劑初步檢驗後,呈海洛因陽性反應,進而將被告帶回警局進行詢問及採尿程序等情,業據證人即執行本件交通違規攔停之員警鍾桂宏、林躍宸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53-63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又被告為警查獲當天採集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53頁)。然被告既為上開抗辯,自應究明本件查獲過程是否合法,上述扣案物及尿液檢驗報告等有無證據能力。
㈡按搜索對於被搜索人隱私權、居住權或財產權等基本權造成
相當程序之干預與限制,基於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我國立法對於搜索採令狀主義,應用搜索票,由法官審查簽名核發之,目的在保護人民免受非法之搜索。惟因搜索處分具有急迫性、突襲性之本質,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難免發生時間上不及聲請搜索票之急迫情形,故另定有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第131條逕行搜索(緊急搜索)、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等無搜索票而得例外搜索之規定。其中第130條附帶搜索需符合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之要件;第131條第2項所定之逕行搜索,權限歸屬於檢察官,並非司法警察,若由司法警察執行,必須由檢察官指揮始得為之,且須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而第131條之1所稱之「同意搜索」,應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即該同意必須出於受搜索人之自主性意願,而非出自執行人員明示或暗示之強暴、脅迫、隱匿身分等不正方法,或因受搜索人欠缺搜索之認識所致。是法院對於證據取得係出於同意搜索時,應審查同意之人是否具同意權限,有無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由受搜索人簽名或出具書面表明同意之旨,並應綜合一切情狀包括徵求同意之地點、徵求同意之方式是否自然而非具威脅性、警員所展現之武力是否暗示不得拒絕同意、拒絕警員之請求後警察是否仍重複不斷徵求同意、同意者主觀意識之強弱、年齡、種族、性別、教育水準、智商、自主之意志是否已為執行搜索之人所屈服等加以審酌(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361號、96年台上字第518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⒈本案如何扣得被告身上之削尖吸管、注射針筒乙情,證人鍾
桂宏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檢察官問:盤查過程如何?)我們請被告出示證件、核對身分,看有無被告的素行資料,發現被告有毒品前案資料,我們詢問被告看身上有無帶違禁物品,被告從口袋裡面掏出東西來,裡面有一包衛生紙包起來,裡面有削尖吸管和注射針筒。」、「(檢察官問:是被告自行取出還是你或林躍宸取出的?)被告自行取出的。」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及背面);證人林躍宸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檢察官問:為何對被告進行盤查?)我們在執行勤務時,看到被告駕駛自小客車超越雙黃線,就趨前攔停勸導,並請被告出示證件,供警方查詢,經查被告有槍砲和毒品的素行,在徵得被告的同意之下,請他把口袋裡面的東西掏出來讓我們檢視,隨後警員就在被告從自己右邊長褲口袋掏出來的衛生紙中,發現內有殘渣的削尖吸管和已使用過的注射針筒,員警於現場就當被告面前以試劑檢驗,發現該粉末呈現一、二級毒品反應,隨後就將被告帶回警局偵辦」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背面),惟均與被告所辯稱:削尖吸管及注射針筒係警察從我身上搜出等語(見本院卷第40頁)不符。經本院勘驗查獲現場錄影光碟內容,依勘驗結果所示(詳如附件),被告為警攔停後,經警方多次向被告表示希望檢視被告衣物口袋內有無物品,以確認有無違禁物,然被告持續以「沒有,你這樣不對吧,我就是調衛星而已,你要、你要搜這個……」、「就這樣子嘛,這樣子,你、你、你就看嘛,我是通緝犯還是什麼?」、「你這樣、你這樣違規了嘛,你這樣子、這樣子根本就違規了,對不對,怎麼可以這樣子搜,什麼搜我身」、「皮包都給你看,車子都給你搜」等語(見本院卷第72頁背面、第73頁及背面、74頁),顯有不願警方查看其衣物口袋之意,嗣經警方以手電筒照射被告褲子口袋發現有衛生紙後,復有對話內容如下:「警A:那裡面是不是有違禁物品?沒有嗎?」「警C:那你自己拿,自己拿。」「警A:自己拿出來,我們看好不好。」「警C:好不好。」「警A:不然我合理懷疑這裡面有違禁物品,就要使用強制
力了。」「警B:好不好,你這樣我們覺得怪怪的,是不是有藏東西
。」「警A:我們就覺得怪怪的,這裡面是不是有藏東西。」「警B:好不好,你自己拿。」「被告:……(無法辨識)」「警A:你自己拿好不好。」「警B:你自己拿。」「被告:你給我拿幹什麼?」「警B:那你自己拿。」「警A:自己拿嘛。」「警D:那你自己拿好不好。」「警A:自己拿啊。」「警B:我們看一下,沒有,OK了嘛。」「警A:打開來,好不好?」「警B:這什麼東西?」「警A:這什麼,筆嘛,是不是,是不是筆。」「警B:對不對。」「警A:有用過嗎?」「警B:對不對。」「被告:沒有用啦,那我女朋友用的啦。」「警A:有用過嗎?」「被告:沒有啦。」「警A:沒有用過?」「警B:削尖吸管會沒有用過?」「警A:削尖吸管你都沒有用過?」(見本院卷第74頁背面、第75頁)依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警方雖一再要求被告主動將口袋衛生紙交出,惟被告並未配合,且於過程中一度以「你給我拿幹什麼」等語向警方表達抗議,經此抗議後,警方復要求被告自行交出口袋內物品,可認於上開過程中,警方曾欲從被告褲子口袋取出物品,此種行為已對被告身體具有侵入性,被告在警方對其表達欲動用強制力搜查身體,並一度為具侵入性舉動之情境下,遂自行交出口袋內之削尖吸管及注射針筒,其交出口袋內物品之舉動,顯已受到警方前述行為影響,觀諸整體過程,難認警方所為僅係實施任意性之偵查手段,實質上已使被告置於警方實力支配下,應認警方所為已達對被告搜索之程度。而依前揭勘驗內容所示,被告為警攔停後,雖經警方多次要求自行交付口袋內物品,惟其並未配合,且一再質疑警方無權對其身體進行搜索,復因警方一度欲直接其褲子口袋取出物品,最後始自行交付口袋內之削尖吸管及注射針筒,被告交付上開物品,顯係出於警方重複不斷要求及一度為侵入性搜索之影響,難認其交付削尖吸管及注射針筒係出於其本意,且證人鍾桂宏、林躍宸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搜索扣押筆錄中,同意搜索等內容是回警局後製作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第59頁),顯然警方未於搜索、扣押完成前即確保被告係自願性接受搜索,是難認置放於被告褲子後方口袋內之削尖吸管及注射針筒,係經由被告出於自願性同意而搜索取得。
⒉本案與刑事訴訟法第131條所定逕行搜索(緊急搜索)與第
130條所定附帶搜索之要件未合:⑴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同條第2項亦有明文。
查本案員警當時僅係因被告違規駕駛予以攔停,並對被告進行身分查證,斯時顯非因逮捕通緝犯、脫逃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或追躡現行犯、逮捕脫逃人而發動搜索,亦非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之情形,自不符合前述法條所定之「逕行搜索」之要件,且員警亦未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益見執行員警並非依該條規定執行搜索。
⑵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
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定有明文,此即為附帶搜索之要件,而本案並非警方於拘提、逮捕被告時而為之搜索,與上述要件不符。
⒊本案扣押削尖吸管及注射針筒並非警方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條第1項第4款規定,經由檢查所得:按關於警察執行「檢查」職權之要件規範,主要規定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4款:「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上開規定所稱之檢查,係指從受檢者衣服外部或對其所攜帶而立即可觸及之範圍內之物件之拍觸檢查,此相當於美國警察實務上所稱之「拍觸」(fr
isk,或稱「拍搜」),惟不得為一般之搜索,例如翻動檢查口袋內之物品,且檢查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為要件,目的在維護警察與相關人員之人身安全。被告為警查獲時,客觀上並無明顯事實可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且證人鍾桂宏及林躍宸於本院審理時亦均未提及有懷疑被告攜帶上開危險物品之情形,則警員自非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4款為檢查後扣得本案削尖吸管及注射針筒。
⒋綜上所述,本案員警於上揭時、地所為搜索或檢查行為,並不合乎上開搜索或檢查之各項法定程序。
㈢員警前揭搜索扣得削尖吸管、注射針筒各1支,經檢測後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後,即依此將被告以準現行犯進行逮捕,並將被告帶回警局進行驗尿及詢問程序不合法律程序:
⒈本案員警所查扣之削尖吸管、注射針筒各1支,既屬違法搜
索取得之證據,則員警最初之搜索行為業已違法,自不得反肯認員警得以此違法搜索取得之證據,作為員警得合法將被告以現行犯逮捕之依據,否則不啻有鼓勵員警進行非法搜索之嫌,更有違搜索制度保障人權之目的,故認本案員警將被告以現行犯逮捕並帶回警局,亦有違反法律程序。
⒉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固規定:司法警察(官)得因調查
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然其前提須係經合法之拘提或逮捕程序,本案被告所受之逮捕程序既屬違法,員警即不得以上開規定作為其強制採尿之依據。是本案員警並無相關法律依據得對被告進行詢問、調查及採取尿液等行為,是本案員警所進行之前開程序,亦有違法。
㈣本案違法取得之證據,經依權衡原則判斷後,認均無證據能力:
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藉以兼顧被告合法權益保障與發現真實之刑事訴訟目的。因此,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亦即宜就⑴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⑵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⑶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⑷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⑸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⑹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⑺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⑻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64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違法查扣之海洛因1包,其證據能力權衡判斷如下:
⑴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及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員警當
時係因被告交通違規而攔停被告車輛,經盤查被告身分後,復要求被告將衣物口袋內之物品主動交出,經被告質疑合法性後,仍一再要求被告主動交出,甚而一度欲自行自被告口袋取出物品,雖其等誤認所為尚未構成搜索,而非故意違背法定程序,然其等於客觀上並無可合理懷疑被告犯罪之跡證,仍一再要求被告交出身上物品,違反程序之程度非輕。
⑵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及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本案
員警對未顯露任何犯罪跡證之被告為身體搜索,侵害被告之隱私及身體自主權,侵害被告之人權非微。
⑶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施用毒品犯行僅係戕害個人健康,
並有造成國家社會法益侵害可能之抽象危險,犯罪所生危害非鉅,且僅扣得削尖吸管及注射針筒各1支,並無對國家社會產生鉅大危害之情。
⑷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實務上常
見警方於交通攔停後,在無事實足認受檢者有攜帶危險物品或有犯罪之虞之情形下,動輒要求受檢者配合檢查或搜索身體或車輛,而對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之檢查及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同意搜索之要件,未能確實遵守,如此有將應屬例外之檢查身體、物件或無票搜索,作為原則使用之傾向,法院自應就搜索之合法性謹慎認定,以使執法員警心生警惕,依循法定要件予以執行。
⑸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及證據取
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本案被告於警方攔停後,無任何足使執行員警對其「涉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產生有合理懷疑之客觀事實存在,已如前述,是原無任何足使警察機關對其發動行政調查或刑事偵查之事由,是本案員警於案發當日倘依照法定程序執行其職務,自無非法檢查、搜索之舉,即難認警察有何最終亦必能另以其他合法方法發現本件扣案之削尖吸管及注射針筒之可能,又被告遭違法搜索扣得削尖吸管及注射針筒各1支,經警方當場檢測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後,即難以拒絕警方對其訊問與採尿送驗,於其訴訟上之防禦自有重大不利。
⑹綜上各項判斷,認權衡被告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
之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均衡原則,應認定本件違法搜索所查扣之削尖吸管及注射針筒各1支,應無證據能力,不得執為認定本件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⒉承上,員警違法搜索扣得削尖吸管、注射針筒各1支後,基
此逮捕被告並對其採尿之取證程序,亦屬違法,而就該尿液檢驗所為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亦應排除其證據能力,否則僅排除違法搜索取得之證據,卻肯認採集尿液及衍生之尿液檢驗報告有證據能力,對被告人權保障實屬無益。
五、綜上事證,本案警員違法搜索扣得之被告施用毒品之削尖吸管、注射針管各1支,及嗣後採取之尿液及將此尿液送鑑定所得之鑑定報告,依上開說明均無證據能力,被告雖坦承查獲前4日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惟除被告自白外,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告確有於起訴書所載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行為,自不得以被告自白作為有罪認定之唯一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施育傑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附件(查獲查獲錄影光碟勘驗筆錄):
影片一開始,被告站在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前跟警員A(持攝影器材)、警員B、警員D(女警)對話(另一警員C不在畫面裡面)被告:調衛星啦。
警A:喔。
警B:調好再走啊,你調到開到對向車道去了。
被告:知道,我衛星放在上面在調衛星啦。
警A:帥哥。
被告:啊?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警A:你身上應該沒有帶什麼危險物品吧?被告:沒有啦。
警B:車上開一下好不好?警A:車上給我們看一下好不好。
◎被告返身走向車子警A:在這邊就好,在這邊就好。
警C:搜一下可以啦呴?可以啦呴?應該沒什麼違禁品啦被告:好…好…。
警B:你不是在那邊,騎在路旁邊嗎?被告:不是啦,我騎在路旁邊,我在看衛星,我那個設置加點有沒有,我…我路痴啦,跟你講好了。
警A:那為什麼設一設,又設完…。
被告:我在設加點,我在設的時候,沒有在注意啦。
警A:設完再出發就好啦。
被告:對啦,是應該要這樣子啦。
警B::你要去哪裡?被告:我要回家。
警B:住那邊?被告:龍潭。
警B:你怎麼,你忘記路怎麼走了?警A:你不知道怎麼回家?被告:我真的不熟,不是不熟啦,我路痴啦。
警B:那你怎麼開到這邊來?被告:啊?警B:怎麼會開到這邊來?警A:(同時跟另一女警說)手電筒借我一下。
被告:我剛好載一個朋友回去。
警B:載你朋友回來?被告:載女朋友回去。
警A:帥哥你身上應該沒有帶什麼危險物品吧?我們看一下好不
好?口袋東西看一下?警B:身上口袋。
被告:什麼?警A:身上口袋東西看一下好不好?警B:香菸…什麼東西阿警A:應該沒帶什麼危險物品吧?被告:沒有,不能這樣說吧?警A:不然你,你有沒有帶危險物品啊?被告:沒有啊。
警A:不然你東西拿出來,我看就好。
警B:沒關係啦,好不好?被告:啊?警A:沒有說搜,我們大概、大約看一下而已警B:自己拿出來,看有沒有香菸、打火機警A:對呀,你自己拿出來嘛。
被告:沒有啊、沒有啊,你要搜什麼?警B:不是說搜啦,說你身上有沒有東西…警A:怕你身上有帶危險物品,沒有說搜啦。
被告:沒有,你這樣不對吧,我就是調衛星而已,你要、你要搜
這個…警A:帥哥,我跟你講了嘛,我們在看你身上有沒有危險物品,沒說跟你搜。
被告:對呀。
警A:所以你自己的東西都拿被告:我就,我就坦白跟你…警A:等一下!你聽我說,你身上都自己拿出讓我們看一下就好
了被告:我就…我就坦白,坦白跟你講了嘛,對不對,就…警B:我說,你身上有沒…警A:你身上都拿出來看一下就好啦!我不是說了嗎?被告:(★此句無法辨識)◎被告拿出皮夾警A:那讓我看一下嘛。
被告:對呀。
警A:可以吧?警B:開到對向車道,是不是有怎麼樣?被告:對呀,你這樣看就好了嘛?警A:那你…被告:好不好。
警B:打開來看一下。
警A:你一個一個翻開來,我看好不好?警B:把它看一下,就好了。
被告:就這樣子嘛,這樣子,你、你、你就看嘛,我是通緝犯還
是什麼?警A:帥哥,東西讓我看一下啦。
被告:清查我是不是通緝犯嘛?或是什麼東西嗎?◎此時警A拿走被告皮夾警B:我沒說你是通緝犯,我電腦打一下資料,是不是我就知道
了…被告:對嘛。
警B:你身上包包還是…被告:對不對。
警B:什麼東西看一下,有沒有不該帶,不該帶的東西,就是違禁物品啦!這樣子而已啦。
警C:沒有,不認識你啦,看你開車當然要關心一下ㄇㄟ。
被告:有,就在那邊,我就講了,就是那個警C:你邊開邊調也是很危險。
警D:對呀,你這樣開車很危險。
被告:我知道,我跟你講我實在沒有注意。
警B:對呀被告:實在沒有注意。
警B:所以把你攔下來,看你怎麼到以回事,所以警D:你,為了自己的安全,為了別人嘛。
警B:你路不熟,那你等一下怎麼回去?被告:啊,我就在調衛星啊,調自加點呀警B:到現在還有沒有調好?被告:沒有,我知道,其實我來好幾次啦,我來好幾次有沒有,
在前面那邊左轉,左轉有沒有,我要回龍潭警B:喔被告:就走這條路,因為我只會走這條路而已嘛。
警B:你在哪裡上班?被告:啊?警B:在哪邊上班?被告:我在我姐那邊?警B:你姐那邊?被告:恩。
警B:也是龍潭?被告:對呀,我姐就是…上一屆縣議員,不要講名字,沒什麼好講, 魏子清 (音譯)啦。
警A:其他口袋應該沒危險物品吧?被告:沒有了啦。
警A:稍微,那我稍微摸一下就好了,好不好?可以吧?被告:你、你、你、你這樣、你這樣違規耶,不能,你不能…警A:帥哥,我跟你說你,我們這樣摸應該沒差吧?不然你就把
東西都拿出來看,可以嗎?被告:你這樣、你這樣違規了嘛,你這樣子、這樣子根本就違規
了,對不對,怎麼可以這樣子就搜,什麼搜我身…警A:這樣沒有搜,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我們可以稍微這樣子看而已。
被告:對呀。
警A:我們沒有說搜啊。
被告:皮包都給你看,車子都給你搜。
警A:我沒,我是要你把,我請你口袋撐開來看一下,我們目視而已,我們沒伸進去,就不算搜喔。
警B:我們跟你講說警A:我們跟你講說,你被告:那你目視嘛,那你目視嘛。
警A:你打開來我看啊,對呀。
被告:那你目視嘛,都沒有掏呀,對不對…奇怪,你這…警A:等一下,等一下,這個口袋我看一下,好不好?◎警A:以手電筒照被告口袋警A:你那個打火機拿出來看一下警C:是有抽煙啦,是有抽煙啦警A:打開來看一下,打開來照一下啦。
被告:衛生紙ㄇㄟ。
警A:衛生紙拿出來看一下好不好。
被告:哇,你、那個,你警A:衛生紙、衛生紙請拿出來看一下,看一下好嗎?警C:你自己拿嘛,你自己拿嘛。
警A:自己拿,自己拿,OK嘛警B:我懷疑說你身上有什麼東西喔。
警A:那裡面是不是有違禁物品?沒有嗎?警C:那你自己拿,自己拿。
警A:自己拿出來,我們看好不好。
警C:好不好。
警A:不然我合理懷疑這裡面有違禁物品,就要使用強制力了。
警B:好不好,你這樣我們覺得怪怪的,是不是有藏東西。
警A:我們就覺得怪怪的,這裡面是不是有藏東西。
警B:好不好,你自己拿。
被告:(★此句無法辨識)警A:你自己拿好不好。
警B:你自己拿被告:你給我拿幹什麼?警B:那你自己拿。
警A:自己拿嘛。
警D:那你自己拿好不好。
警A:自己拿啊。
警B:我們看一下,沒有,OK了嘛。
警A:打開來,好不好?警B:這什麼東西?警A:這什麼,筆嘛,是不是,是不是筆呴。
警B:對不對。
警A:有用過嗎?警B:對不對。
被告:沒有用啦,那我女朋友用的啦。
警A:有用過嗎?被告:沒有啦。
警A:沒有用過?警B:削尖吸管會沒有用過?警A:削尖吸管你都沒有用過?警B:你在看一下,身上有沒有…警A:身上…警B:我跟你講你現在涉嫌毒品犯,我要搜索你身上的東西。
警A:你身上所有東西都拿出來我們看。
警B:還有沒有其他東西。
◎被告陸續拿出身上物品某警:(★此句無法辨識)我就覺得怪怪的。
◎警察搜索被告身上物品同時另一警察在搜索被告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
警B:你剛才在車上用?被告:沒有,沒有,沒有,沒有,沒有,沒有。
警B:那怎麼會有這種東西?被告:沒有。
警B:怎麼會有這種東西?被告:沒有啦,我忘了丟掉、我忘了、我忘了丟。
警A:(對女警說)沒關係,你先不用來。
被告:因為不是我的啦。
警B:啊?被告:乾脆,在我車上拿的,那我女朋友的警B:你要栽贓她,她再(★此句無法辨識),隨便講你女朋友
,你又在身上,你在亂講話(台語)…警B:你貴姓?被告:我姓魏呀,我不是講過了嗎。
警B:問一下,魏先生你這樣講對嗎?什麼你朋友的,在你身上
拿到,還你朋友的。男子漢大丈夫,敢作敢當,講到你朋友身上。沒關係啦,你要講你朋友,多一個人。
警A:帥哥,你東西都先拿出來,我看的啦,你先不用收這麼急嘛。我東西都沒看完,你一直收,一直收。
警B:到底誰的,再講一遍。
被告:我的。
警B:確定?◎被告點頭。
警B:要不要扯別人?要不要講別人?警A:帥哥,你身上還有沒有?被告:沒有了啦,唉~警A:沒有了嗎?被告:沒關係,就…警B:那我們搜搜看被告:摸啦,摸啦。
警A:沒關係啦,我們會看啦。
被告:就是一支筆而已嘛。
◎此時由蒐證監視內容,可以看到有一警員仍在搜索被告所駕駛
之自用小客車警B:這吸管,你要做什麼?警A:那你吸管,用什麼的?警B:要用什麼,海洛因喔?是不是呀?問你要答話啊?被告:不是啦。
警B:那是什麼,吸管要幹嘛的?警A:你吸管裡面原本用什麼的啦?帥哥?警B:我們趕快弄一弄…警A:你趕快講一講,我們趕快弄一弄,你這個是閃不掉的啦,
到什麼驗給你看,也是有啦,那用什麼的啦?被告:沒有呀,沒有用什麼。
警A:沒有用什麼?被告:那就是一枝筆而已嘛。
警B:這筆要做什麼?警A:那上面那個粉呢?警B:有沒有看清楚?有沒有看清楚啦?警A:帥哥,不用閃了啦,我們等一下驗給你看啦。那是用什麼
的筆啦,大家都…(★另一警員所言無法辨識)警A:你有沒有,你之前有沒有毒品前科?被告:沒有。
警A:沒有?警D:你沒有嗎?被告:槍砲前科。
◎警A開始查詢電腦資料警A:有呀,你之前有毒品的前科啊。
被告:那十幾年了吧。
警B:十幾年也是你的資料呀。這幾年都沒有?被告:那東西,那東西搜完…警A:稍等一下好不好,帥哥你鞋子脫下來,我看一下。
被告:好。
警A:脫下來,襪子翻過來。
被告:我車子要熄火好不好,油沒有很多。
警B:好,沒關係。
被告:車子幫我熄火好不好。
警C:好,熄火了。
被告:好,好,熄火了。
◎警方在搜索被告鞋子被告:都沒有了,就那個而已啦,你要搜到的話,有沒有,啊,
你搜,搜啦,講這個話,說老實話,我說沒有,就那個而已啦。
警B:你有東西自己用就算了,你要講(★以下無法辨識),扯
到朋友去,自打嘴巴。有必要這樣子嗎?(★以下無法辨識)。
被告:沒有,我現在沒有用ㄇㄟ。
警B:最近啦。
警A:帥哥,你最近有沒有用啦,等下回去驗尿就知道了。
被告:現在沒有用ㄇㄟ。
警A:你最近,你現在沒有用,你最近什麼時候用?最近一次?警B:今天有沒有用?警A:最近一次?被告:我最近沒有用。我褲子沒有換,我跟你講…警A:帥哥,我跟你講,我們等一下馬上,馬上回去驗尿,馬上
驗馬上有,等一下你襪子脫下來,我看一下,整個翻過來。
警B:這又是什麼時候用的。
警A:最後一次是用什麼時候的啦。
被告:沒有,沒用啊。
警A:你都沒用過?被告:沒有啊。
警A:你都沒用過。
被告:我都沒用ㄇㄟ,我剛才不是精神恍惚,我剛才是在調整那個啦。
警A:所以,所以你驗尿會過嗎?被告:啊?警A:你驗尿會過嗎?會不會過?被告:會過啊。
警A:你確定你會過。
被告:會過啊。
警A:好,沒關係,等一下我們回去驗驗看就知道了。你說你會
過嘛,那如果沒過怎麼辦?沒過怎麼辦?被告:你也不能確定說我會沒過啊。
警A:所以問你會不會過啊?被告:我、我…警A:會不會過你自己最清楚,你有沒有用?警B:一個禮拜前有沒有在用?警A:你這幾個月內,有沒有用過?被告:沒有,我最近一個月沒有在用。
警A:都沒有在用?最近一次?最後一次?那襪子脫下來我看。
◎被告脫襪子。
警A:好。
警B:很久以前用的是嗎?一年前用的?警A:穿上。
警B:還是兩年前用的?啊?帥哥?手肘袖子看一下。
警A:袖子拉開,我們看一下。
◎被告自行拉開左手袖子。
警A:再拉上去一點。
◎警B以手電筒照射被告左手臂內側。
警A:這邊啊。
◎被告自行拉開右手袖子。
警A:那你之前用都是…你都是扎哪裡?◎警B以手電筒照射被告右手臂內側。
警A:你之前用筆都扎哪裡啊?被告:就沒有在用ㄇㄟ。
警B:那你用什麼的?用吸的還是用被告:沒有,沒有,唉~幾年前的事情,我剛才不是精神恍惚,我剛才是在調整那個東西啦。
警B:啊,這個放多久了,這個放多久了?警A:這個放多久?被告:我也不知道,我要知道,我在路上我就丟掉。洗衣服就洗掉了。
警B:東西放在…被告:真的,洗衣服就洗掉了。
警B:皮膚都碰觸的到…警A:你手先,你手先不要伸進口袋,我看一下就好了。沒關係啦,不用伸,不用舉啦。
被告:幹嘛,要看什麼?警A:我說你手不要伸進口袋。
被告:喔。
警B:看你一直在發抖,看你口袋有沒有東西,你又怪怪的,你那個樣子。
被告:沒有啦,你…你那個,不是啦…警A:帥哥。
被告:那個,有沒有…警A:帥哥,你剛剛那個被告:我剛剛是真的在調那個…警A:我們知道你在調那個,那為什麼我們看口袋的時候,你不
讓我們看?被告:真的在調,真的在調那個。
警A:你是不是知道你口袋裡面有東西。
被告:我、我…警A:你不知道?你不讓我們看,為什麼不讓我們看?被告:不是,不是我真的不是很清楚,真的。
警A:那你為什麼不讓我們看。
被告:大哥,大哥真的啦。
警A:真的,你,如果你不知道,你就直接掏出來讓我們看就好了啊。
被告:你就一直叫我帥哥。
警B:沒關係啦,我就驗給你看啦,好不好?警A:沒關係,我們等一下驗給你看,車上還有沒有啦?被告:沒有,沒有。
警A:身上ㄌㄟ?被告:啊?警A:小麥(音譯)你喊看看,我壓著就好,看看他最後一次毒
品什麼時候?警B:槍砲是怎樣,改的嗎?被告:(★與警A聲音混在一起無法辨識)警C:你是客家人嗎?被告:對,客家人。
警C:客家人。
被告:對。
警C:龍潭?被告:龍潭那…警C:你這東西蠻久了,東西都一直掉下來。
被告:是呀,我就很少開,你看就知道了。
警A:打看看說最後一次什麼時候?毒品什麼時候?◎此時警A請內勤查被告毒品前科警C:(★台語,無法確定何意)台語聽的懂嗎?警A:問他說毒品什麼時候?被告:(★台語,重複警C的話,無法確定何意)警C:對…全都(★台語,無法確定何意)被告:就沒有在開ㄇㄟ,所以沒有在開啊。
警A:014呼叫,然後一筆帳號,最後一次什麼時候,不然你拿著,我來喊就好了。
被告:這東西沒問題的話,我先戴起來好不好?警A:稍等一下好不好?2020,014呼叫內勤:014警B:用海洛因的嘛?警A:20查一筆帳號,桃園Z000000000,Z000000000是否收到?內勤:收到。
警A:先收好。沒關係,先收好,先收好。
警C:你駕駛座底下那個板子怎麼自己掉下來了?被告:是嗎?警C:對呀。
警A:ㄟ,ㄟ,不要沒關係…警C:奇怪,弄一弄怎麼你自己掉下來。
警A:沒關係,你那個先收好。那個先收好。
被告:怎麼,我不知道喔,不然就是斷掉,那反正本來好好的啊
。我不能說你弄呀,對不對,我也沒看到,我也沒看到你弄啊。
警B:車子是登記你名字嗎?被告:我名字,我也沒看你弄啊。會很嚴重嗎?會不會很嚴重?警C:不曉得,它掉下來了。
被告:啊?警C:我用卡榫把它卡上去了。
被告:我影(台語,「看」的意思)一下好不好?警C:看一下。
警A:從副駕駛座看就好了。
◎被告走到副駕駛座外被告:你說你說那邊掉下來?警C:這塊、這塊。
◎被告探進副駕駛座看車內狀況警C:這塊掉下來了。
被告:這塊嗎?警C:嘿啊。
被告:還有,(★以下不太清楚)◎被告站起來,同時內勤回覆被告毒品前科情形給警A。
被告:還好吧。
◎被告關上副駕駛座車門,與警察一同走回自用小客車車前。
警B:不曉得警C:看你呀。
警B:驗一下。
警C:驗一下,然後…警C:茶葉包呢?警D:在踏墊。
警D:來在這邊看一下。
(★路旁車子經過,警察聲音太小無法辨識)警B:合理懷疑你是…警B:先放著警A:我們先幫你拿,放著好不好?沒人給你動裡面的東西。我們先放在這邊。先放在這邊好不好,沒人會跟你動。
警C:海洛因,確定是什麼?來,看到沒?來。
警C:找到了呴。來,帥哥,我跟你講,這個試劑叫做驗嗎啡、
安非他命,簡單說這是驗兩樣東西的啦。兩種毒品的啦,來全新的打開給你看,裡面沒有水,我跟你說明一下,這個是溶解液,我會把裡面你的削尖吸管的白色粉末溶解出來(錄影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