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285號
原   告  徐愛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玉樹 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5,220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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