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八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確定,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先於九十年九月四日,在高雄縣○○鄉○○路○○○巷○○號前,竊取材易石業有限公司(設於高雄縣○○鄉○○○路○○○巷○號,負責人 陳盟仁 )所有,交由 黃月 使用未懸掛車牌之自用小貨車一部(原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已繳銷)得手後,供己使用,並駕駛竊得之贓車,承前揭竊盜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列之時間、地點,竊取被害人丙○○等六人所有房屋之一樓落地鋁門窗,得手後,變賣得款約新台幣四千餘元,花用殆盡,嗣於九十年九月十六日晚上七時許,乙○○○載運竊得之鋁門窗行經高雄縣○○鄉○○○路○○○巷口時,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自用小貨車一部(已由被害人黃月領回)及落地鋁門窗三扇(由被害人戊○○領回)。
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核與被害人黃月、丙○○、己○○、甲○○、丁○○、證人即中與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師 高義良 、證人 邱家輝 分別於警訊中指述失竊小貨車、落地鋁門窗之情節相符,復有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經濟部公司執照、讓渡書各一份、照片七張附卷可稽,而前開自用小貨車、落地鋁門窗三扇,分別由被害人黃月及戊○○領回等情,亦有被害人等領回失竊小貨車及落地鋁門窗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竊盜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審酌被告曾於八十七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參,素行尚非良好,連續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惡性非輕,惟念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八號│├──┬───────┬─────────────┬──────────┤│編號│行竊時間│地點及竊得之財物│被害人│├──┼───────┼─────────────┼──────────┤│一│九十年九月五日│高雄縣○○鄉○○村○○路三│丙○○│││晚上七時許│十三之二號│││││一樓落地鋁門窗三扇││├──┼───────┼─────────────┼──────────┤│二│九十年九月八日│高雄縣○○鄉○○路○段七二│中興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晚上七時許│一號│││││一樓落地鋁門窗四扇││├──┼───────┼─────────────┼──────────┤│三│九十年九月十一│高雄縣○○鄉○○村○○路一│己○○│││日晚上七時許│六八號│││││一樓落地鋁門窗三扇││├──┼───────┼─────────────┼──────────┤│四│九十年九月十四│高雄縣○○鄉○○村○○路一│甲○○│││日晚上七時許│三○號│││││一樓落地鋁門窗三扇││├──┼───────┼─────────────┼──────────┤│五│九十年九月十四│高雄縣○○鄉○○村○○路一│丁○○│││日晚上七時十分│三二號││││許│一樓落地鋁門窗三扇││├──┼───────┼─────────────┼──────────┤│六│九十年九月十六│高雄縣○○鄉○○村○○○路│戊○○│││日晚上六時五十│二十九巷二之六十二號││││分許│一樓落地鋁門窗三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