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8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1831號債權人香港商紅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債務人 林萱鴻 即 莉莎 創意食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萱鴻即莉莎創意食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林萱鴻即莉莎創意食坊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