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1829號債權人 蔡王閃 代理人 蔡政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仁耀 、 蔡淑津 、 蔡淑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蔡仁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淑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淑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