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3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3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虹毓貿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澄堡 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淑美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許淑美之繼承人姓名、住所。
二、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謄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四、提出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