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656號原告 郭裕文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黃廷維 律師 林新傑 律師被告 郭裕仲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一不動產標示關於「臺北市○○區○○○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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