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75號聲請人 許朝鳳 (即許 潘不 之繼承人)代理人 邱文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6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UC08977│1│1000│├──┼───────────────┼───────┼───┼──┤│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UC12680│1│1000│├──┼───────────────┼───────┼───┼──┤│0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UD17477│1│100│├──┼───────────────┼───────┼───┼──┤│000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UD17478│1│100│├──┼───────────────┼───────┼───┼──┤│0005│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UD17479│1│100│├──┼───────────────┼───────┼───┼──┤│0006│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UD17480│1│100│├──┼───────────────┼───────┼───┼──┤│0007│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UD17543│1│100│├──┼───────────────┼───────┼───┼──┤│0008│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UE11947│1│10│├──┼───────────────┼───────┼───┼──┤│0009│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UE11978│1│1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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