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犯毀損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犯竊盜罪及毀損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及三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惟其中第二欄違反毀損罪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九十二年偵字第二五四四號」應更正為「苗栗地檢九十二年偵字第二九○一號」),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