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張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惠菁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本件供擔保之土地公告現值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即(200萬元1/3)+(300萬元1/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肆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