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78號原告 李靜美 被告 蔡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06月28日下午04時2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陳報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將公示送達被告之公告刊登於國內版新聞紙及將該新聞紙送本院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駱大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