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6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謝明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8,4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3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150,000元整(2)150,000元整,約定於(1)98年11月23日(2)98年11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5(2)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6年1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原約定自96年1月起,分80期,利率2%,後又最大債權變更為96年2月起,分79期,利率2%,自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三)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1)113,945元
(2)104,547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明勳│自民國96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5%│││113945││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謝明勳│自民國96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04547││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明勳│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3945││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謝明勳│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4547││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