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0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許添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段冠辰 (原名 段大運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9003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59,240元民國100年6月2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8%002110,205元民國100年6月2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