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423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訴訟中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周榮生之證明文件並聲明承受訴訟(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