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10號原告 黃湘婷
李和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笠豪 律師被告 黃大展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69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作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黃大展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69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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