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台灣綠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1年度司促字第58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1,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9,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國榮